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契約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5年期 | 20年期 | 70歲滿期 |
|---|---|---|---|
| 投保年齡 | 20足歲~66歲 | 20足歲~51歲 | 20足歲~66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8 條 條款第 6 頁
第二十三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不得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續保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 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之續保保險 費。但若要保人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或被保險人之續保保險年齡不符第二項約定,或有第三項或第五項情 形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 第十條及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經過期間於續保後仍予延續計算,而不以續保生效日重新起算。第 2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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