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保險金後之餘額,
給付身故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以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持續超過九十日仍未痊癒者,在「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本公司自診斷確定之日起算第九十一日,按保險金額給付「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以後申領時以該日為每年給付相當日,按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本公司最長給付制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保單週年日為止。
「長期看護保險金」給付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該項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長期看護保險金」後,且於「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中。但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並經診斷確定者。
14足歲~55歲:1萬元~100萬元
56歲(含)以上:1萬元~50萬元
職業類別為四、五、六時。投保金額最高限5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保險金後之 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 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 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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