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國泰人壽「珍愛寶貝一年定期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無身故給付)」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得於下列二款保險金給付方式中,自行選擇一款較有利者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一、實支實付:以每一投保單位三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依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二、日額給付:以每一投保單位一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選擇第一項第二款給付方式,若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將先按每一投保單位三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同一日內被保險人就加護病房保險金及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二者間,僅得擇一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醫院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將先按每一投保單位三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同一日內被保險人就加護病房保險金及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二者間,僅得擇一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醫院住院治療後出院者,於出院後一年內因前次燒燙傷之原因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復健治療時,本公司將先按每一投保單位一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再乘以實際門診或復健次數給付燒燙傷回診保險金,但每日門診或復健逾一次以上者,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每一投保單位三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骨折別表所定給付金額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四分之一。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骨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三脫臼別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脫臼別表所定給付金額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需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或需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仍 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本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 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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