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國泰人壽「平安保險附約(死殘)」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按保額乘于殘廢等級比例外給付殘廢保險金。

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于「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但每次最長以90日為限。

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住院或門診治療者,按實際「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

投保規定

(1)傷害(死殘)保險金:

職業類別通算 保額定期、萬代福101、201、美滿人生101添(喜、壽、吉、祥)、長春其他 險種
1000萬1.5倍3倍6倍
1000萬1倍2倍4倍
1000萬1倍2倍4倍
500萬0.5倍1倍2倍
500萬0.5倍1倍2倍
500萬0.5倍1倍2倍

註:通算保額係指個人所投保之「新平安險」、「傷害特約」及「平安保險附約」的累計通算保額。

(2)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本人之住院醫療日額為保額千分之二,最低500元,最高4,000元。

(3)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3~20萬元。

年繳費率表

A.傷害死殘保險金

單位:每萬元保額

職等
保費11.9414.9317.9126.8741.7953.73

B.住院醫療日額

單位:每百元保額

職等
保費58.773.488.1132.1205.5264.2

C.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職等
三萬31239046870210921404
四萬40750961091614241832
五萬502628753113017572259
六萬597746896134320902686
後每萬元80100120180280360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身故、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 付殘廢保險金。第 2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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