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國泰人壽「新金骨力傷害暨兒童意外骨折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滿16歲前無本項給付)

保險金額2倍

(保險年齡滿16歲前無本項給付)

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滿16歲前無本項給付)

保險金額x5%~100%

(保險年齡滿16歲前無本項給付)

保險金額2倍

(保險年齡滿16歲前無本項給付)

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滿16歲前無本項給付)

保險金額x0.75%~80%

保險金額x10%~30%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二條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本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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