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國泰人壽「樂享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繳費期間屆滿後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六保險單週年日:每萬元總保險金額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總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所計得之金額。

二、第七保險單週年日以後:前一保險單年度「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總保險金額」的一點二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已滿十六歲,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自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總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註3)。

交通意外事故,自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總保險金額」的五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給付大眾運輸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註3)。

被保險人因同一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大眾運輸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總保險金額」的五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

註1:「所繳保險費」,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2:「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註3:如被保險人自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或殘廢與該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或殘廢保險金」,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該保險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以抵繳保險費方式辦理。

二、繳費期滿後: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時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九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大眾運輸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29 條 條款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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