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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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日以內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一日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1.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2.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之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或門診時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條款附表一)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實際住進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急診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所需,而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至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而後住院治療者,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治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回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同一次住院治療達九十一天(含)以上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超過九十一天(含)以上的住院日數,給付「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於醫院住院後出院療養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實際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而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疾病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給付「疾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意外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給付「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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