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國泰人壽「傷害特約-死殘(家庭)」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9 項,包含:被保險人流產或分娩。但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細菌傳染病,但因意外傷害所引起的化膿性傳染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因麻醉、酗酒所致事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按特約保險金額給付。

按其殘廢程度給付。

被保險人若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而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受傷而住院,得按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日額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附加每日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而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受傷而至合法醫院或診所做必須且合理之門診治療時,得按每日實際支出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保障對象意外死殘 保險金A住院醫療 保險金日額B本人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C眷屬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D
本 人100%100%100%0
配 偶100%50%0100%
子女(每名)30%50%0100%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潛水、滑水、滑雪、駕駛滑翔機具及跳傘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運動期間。 三、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十六條【特約的無效】 本特約訂立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本特約的訂立有詐欺行為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特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保險費。 第十七條 【 特約的消滅 】 主契約經變更為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或因主契約終止或消滅時,本特約亦隨之消滅。第 1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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