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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自該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自該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的項目之一,本公司按照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失能程度第一級的項目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等級第一級的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本契約附表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的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附表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之給付比例,扣除以前的失能於本契約附表所對應失能程度之給付比例,乘以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後給付「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要保人投保年齡限20足歲至55歲(最高續保至60歲,首次投保需先完成會員註冊)。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為同一人。

\*身故受益人限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或配偶。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四條 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附加條款第 17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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