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 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1 | |||||||||||
| 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2 | ||||||||||||
| 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附表1所列給付比例x1 | |||||||||||
| 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附表1所列給付比例x2 | --- | ---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與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的定義,詳參第2條約定。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各給付項目的條件及限制,詳參第3條約定。 |
要保人投保年齡限20歲至55歲(最高續保至60歲,首次投保需先完成會員註冊)。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為同一人。
\*身故受益人限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或配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6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除外責任(原因)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第5頁,共16頁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 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1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 給付保險金。第 6 條 條款第 5 頁
第10條 分期繳納的第 2 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按照本契約所約定的交付方法及日 第 2 期以後保險 期交付本公司,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的憑證。第 2 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 費及續保保險費的 費到期未交付時,約定以年繳或半年繳者,自本公司催告到達隔日起算 30 日內為寬 交付方式、寬限期 限期間;以月繳或季繳者,則不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記載交付日期的隔日起算 30 日 間的計算及契約效 為寬限期間。 力的停止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 2 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當 本公司知悉不能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隔日起算 30 日內為寬限期間。 要保人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時,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隔日開始停止 效力。如果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依…第 10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