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本契約的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以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失能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本契約的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以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前項之完全失能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八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門檻比率:
| 保險年齡 | 30歲以下 | 31~40歲 | 41~50歲 | 51~60歲 | 61~70歲 | 71歲以上 |
|---|---|---|---|---|---|---|
| 比率 | 190% | 160% | 140% | 120% | 110% | 102%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6歲之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6歲之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且其失能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為準,依條款附表三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16歲之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條款附表四骨折列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且其骨折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16歲之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五脫臼列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且其脫臼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條款脫臼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一項所稱「門檻比率」係指附表一所列依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時之保險年齡所對應之比率。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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