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住院30日內,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2)住院治療31日(含)以上者,按下列兩項計得之總和給付:
1.前30日之部分,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2.自第31日起,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乘以自第31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同一次住院治療達九十一日(含)以上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50%乘以實際超過九十一日(含)以上之住院日數,給付「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2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同一日內僅就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並於醫院住院後出院療養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50%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給付最高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或門診時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 手術等級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手術保險金倍數 | 1.25 | 3 | 5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80 |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而後住院治療者,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治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治療者,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25%乘以「實際門診日數」給付。(不論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療而住院者,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超過六小時者,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所需,而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至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給付。(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200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前述1~8項保險金)之總額後給付。若於繳費期間並另行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200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前述1~8項保險金)之總額後給付。若於繳費期間並另行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契約即行終止。
※「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住院2次以上,如其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14日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本保險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200倍為限。若逾1200倍的上限,則契約提前終止。
自動轉帳、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轉帳:1%
自行繳費:0.5%(但最高折減金額不得超過400元且月繳件無優惠)
集體彙繳件:5~19人可享折減2%、20人以上可享折減3%(含自動轉帳折減)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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