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的實際醫療費用。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180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規定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不受180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申請「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時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者,本公司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65%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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