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國泰人壽「iCarry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條件給付金額
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1)(3)(4)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保險金額x1
遭受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保險金額x2
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2)(3)(4)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保險金額x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給付比例x1
遭受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保險金額x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給付比例x2

(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述情形,如果要保人向2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述所定的限額時,本公司在所承保的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果有2家以上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先後時,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的保險公司應理賠金額後所餘的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2)被保險人因同一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2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1項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2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2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1項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 1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依照本次給付條件已給付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述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險單年度因不同一般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險單年度因不同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倍為限。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本公司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倍為限。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條約定的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身故日的保險金額為限;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2倍為限。

前述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的給付限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3)的約定。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180日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1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若能證明其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不受180日之限制。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6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除外責任(原因)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 第5頁,共16頁 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1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 給付保險金。第 6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10條 分期繳納的第 2 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按照本契約所約定的交付方法及日 第 2 期以後保險 期交付本公司,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的憑證。第 2 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 費及續保保險費的 費到期未交付時,約定以年繳或半年繳者,自本公司催告到達隔日起算 30 日內為寬 交付方式、寬限期 限期間;以月繳或季繳者,則不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記載交付日期的隔日起算 30 日 間的計算及契約效 為寬限期間。 力的停止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 2 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當 本公司知悉不能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隔日起算 30 日內為寬限期間。 要保人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時,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隔日開始停止 效力。如果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依…第 10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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