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條件 | 給付金額 |
|---|---|---|
| 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1)(3) | 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2) | 保險金額X1 |
| 因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2) | 保險金額X2 | |
| 因騎乘機車或自行車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2) | 保險金額X2 | |
| 以行人身分遭受車輛或大眾交通工具碰撞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2) | 保險金額X2 | |
| 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2) | 保險金額X3 | |
| ※若被保險人於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上列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所乘之倍數額外+1。 ※若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符合2種以上之事故類型時,僅給付其中最高倍數之保險金額。 | ||
| 意外傷害事故第1級失能保險金 (3) | 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第1級失能項目之一(2) | 保險金額X1 |
| 因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第1級失能項目之一(2) | 保險金額X2 | |
| 因騎乘機車或自行車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第1級失能項目之一(2) | 保險金額X2 | |
| 以行人身分遭受車輛或大眾交通工具碰撞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第1級失能項目之一(2) | 保險金額X2 | |
| 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第1級失能項目之一(2) | 保險金額X3 | |
| ※若被保險人於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上列意外傷害事故第1級失能保險金之保險金額所乘之倍數額外+1。 ※若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符合2種以上之事故類型時,僅給付其中最高倍數之保險金額。 ※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1所列2項以上第1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1項意外傷害事故第1級失能保險金。 | ||
| 意外骨折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確定致成附表2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2) | 保險金額X10%X附表2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
| ※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1/2;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1/4。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1次意外骨折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2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1項最高比例之意外骨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
|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附表3脫臼別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2) | 保險金額X10%X附表3脫臼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
|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2項以上脫臼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2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1項最高比例之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且同一脫臼部位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2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1次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2) |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1%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項保險金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治療日數。 | ||
|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4) | 第10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且不曾符合本項目以外其他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X10% |
(1)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述情形,如要保人向2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述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2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2)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180日身故、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第1級失能程度之一、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 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述情形,如要保人向 2 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 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述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2 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2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 180 日身故、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1所列第1級失能程度之一、經診斷確定骨折、經診斷確定脫臼而施行「脫臼 開放性復位術」或在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若能證明其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不受180日之限制。 3「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與「意外傷害事故第1級失能保險金」,本公司 僅給付其中1項保險金。 4如果本公司在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符合其他給付項目 的給付條件時,被保險人應返還「…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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