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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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條款附表三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計畫之「保險金額」乘以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四分之一。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骨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且已接受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額」乘以該創傷縫合處置所相對應之「給付比例」(詳條款附表四)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比例最高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條 意外骨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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