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該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50%,給付「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附約條款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該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附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50%,依附約條款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交通意外事故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連續接受住院治療在八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交通意外事故住院照護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