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丙型)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須具全民健保身分)
| 1.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 | 「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x實際於醫院住院日數(以365日為限) 若骨折未住院者: 完全骨折:骨折別表「完全骨折日數 」x「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x1/2 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x1/2 骨骼龜裂:按完全骨折日數x1/4 |
|---|---|
| 2.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限額 | 全民健保身分:「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為限(最高給付「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x35倍為限) 未以健保身分:實際醫療費用x65%給付 |
1.本人及配偶:0歲~70歲,可續保至75歲。
2.子女:0歲~25歲。
(1)未具全民健保身分者不得附加本項。
(2)最低5百元(以每1百元為單位),職業類別1~3:最高3千元;職業類別4~6:最高2千元,日額1千元(不含)以上,以傷害死殘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二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身故、殘廢、醫療或燒燙傷狀態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致殘廢、醫療或燒燙傷狀態時, 本公司仍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第 26 條 條款第 7 頁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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