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每一單位五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或續保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於前項情形,若訂立或續保本附約時被保險人年齡為十五歲(適用年齡十五歲之費率),且身故時未滿十五足歲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先按每一單位五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得於下列二款保險金給付方式中,自行選擇一款較有利者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一、以每一單位三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依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二、以每一單位一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乘以實際於醫院住院之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將先按每一單位二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且本項同一日內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擇一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醫院住院診療並經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每一單位二十五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嚴重燒燙傷保險金。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詳如條款附表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醫院住院診療並經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每一單位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中度燒燙傷保險金。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醫院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將先按每一單位二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且本項同一日內與加護病房保險金擇一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醫院住院治療後出院者,於出院後一年內因前次燒燙傷之原因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復健治療時,本公司將先按每一單位五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再乘以實際門診或復健次數給付燒燙傷回診保險金,但每日門診或復健逾一次以上者,僅以一次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殘廢、醫療或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致殘廢、醫療或燒燙傷時,本公 司仍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第九條之事由外,本公司於主契約之有效期間內保證續保至被保險人年 齡達二十三歲為止。 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要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本附約視為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 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斟酌實際經營績效後通知本附約的所有要保人適度調整保險費。但保險費 的調整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為之。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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