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醫療費用,就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者,本公司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
同一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 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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