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條款附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未達條款附表二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條款附表二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條款附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因此蒙受燒燙傷或其他意外傷害,於醫院燒燙傷或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除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條款附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內分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僅得就其中一種病房申請給付。
附表一: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
| 地區 | 美加 | 日本、歐洲、紐澳 | 其他地區 |
|---|---|---|---|
| 調整係數 | 300% | 150% | 100% |
附表二:骨折別所訂日數表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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