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醫療費用,就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詳條款附表)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事故、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或暴力犯罪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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