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國泰人壽「新留學御守傷害保險(經濟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院住院治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診斷符合條款第二條第六款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水上交通意外事故,自水上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水上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水上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水上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自陸地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陸地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陸地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陸地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陸地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陸地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航空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航空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大眾運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暴力犯罪意外事故,自暴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暴力犯罪意外身故保險金」。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暴力犯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暴力犯罪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暴力犯罪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暴力犯罪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依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第2頁,共15頁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四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之始日與終日,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已交付保 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但以一次為限。保險費或 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 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本契約續保時本公司得按照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或指示之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第五條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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