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規定處理:
被保險人按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而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院接受治療,以致未能提供使用全民健康保險之診療證明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面頁所記載該被保險人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按無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而以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一百四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面頁所記載該被保險人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主被保險人本人、配偶:0~70歲。
子女:0~23歲。
職業類別與傷害保險累積保額之限制:
| 職業類別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第五類 | 第六類 |
|---|---|---|---|---|---|---|
| 最高累積保額 | 1,000萬 | 800萬 | 600萬 | 500萬 | 300萬 | 300萬 |
(1)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其職業類別以較高者計算。
(2)職業類別為適用「特別費率」、「拒保」類者,不予承保。
1、被保險人須先投保UA或UB方能附加7X、8J。
2、被保險人須先投保VA或VB方能附加5X、7J。
3、附約保額不可超過累積傷害險保額之10%。
4、無職業(待業中)者、外籍勞工及外籍新娘(含大陸地區)累積投保新舊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最高限為10單位;累積投保新舊限額型傷害醫療保險最高限為新臺幣5萬元。
5、同一保單同一被保險人已投保舊傷害險(意外傷害保險主、附約及人身傷害保險主、附約)及其附加傷害醫療險者,不得再投保UA、VA、UB、VB、5X、7J、7X或8J。
6、詳細內容請參閱契約部投保規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規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四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重新計算保險費。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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