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康健人壽「鑫富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種「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欠繳保險成本的扣除 第十二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成本,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費用後給付其餘 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三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五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1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外,本公司得由主契約之保單帳 戶價值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康健人壽鑫富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條款_第3頁 保險範圍及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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