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康健人壽「心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期癌症保險金」。

「初期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期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

「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六十。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 ,依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主。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一、第一至第十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 二、第十一至第十五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ㄧ百二十五。 三、第十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ㄧ百五十。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自復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 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一)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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