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於最高續保年齡前,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時,因同一疾病亦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將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末期腎病變 4.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5.癌症(重度) 6.癱瘓(重度)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輕度重大疾病:1.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2.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3.癌症(輕度) 4.癱瘓(輕度)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五條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成本;本附約撤銷生效後發 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 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每月保險成本的支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5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八條約定 續保且續保前本附約已持續有效達前述九十日以上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 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_…第 8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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