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初期癌症保險金」。
「初期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期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如已申領之「初期癌症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
「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之金額,如有變更,依變更後之金額 為主。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本附約保險金額,根 據扣款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保險成本費率表所計算出之費用,用以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 每月所需的費用。 本附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附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主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 者,指該月之末日。 本附約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本附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主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 者,指該月之末日。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五條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成本;本附約撤銷生效後發 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 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每月保險成本的支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外,本公司得由主契約之保單帳 戶價值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保險範圍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 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依 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 罹患 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附約保險成本,本附約效力即行終 止。 初期癌症保險金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 8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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