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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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原位癌」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如已申領之「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後,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成本;本附約撤銷生效後發 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 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康健人壽鑫富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條款第2頁 每月保險成本的支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外,本公司得由主契約之保單帳 戶價值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保險範圍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 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依 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 罹患 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附約保險成本,本附約效力即行終 止。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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