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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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原位癌」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原位癌」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診斷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六十。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 ,依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主。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一、第一至第十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 二、第十一至第十五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ㄧ百二十五。 三、第十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ㄧ百五十。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 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 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原位癌」係指「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癌症: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康健人壽新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_保單條款 第5頁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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