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給付五倍之實際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被保險人於生效日起九十一日及以後,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前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_保單條款第6頁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二條 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 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三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五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1 條 條款第 6 頁

續保

第四條 本契約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商品。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期滿後要保人得申請續保,經本公司同意後得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續保時 之保險年齡最高以70歲為限。 契約撤銷權第 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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