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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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原位癌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原位癌」係指被保險人自出生後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原位癌。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出生後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出生後第一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 本契約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商品。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期滿後要保人得申請續保,經本公司同意後得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續保時 之保險年齡最高以本契約最高續保年齡為限。 契約撤銷權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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