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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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依本契約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依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依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依本契約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28條) 康健人壽長享保特定傷病終身保險_保單條款 第1頁 樣本 康健人壽長享保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 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給付項目: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105.07.11康健(商)字第10500000280號函備查 107.09.07按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第 28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康健人壽長享保特定傷病終身保險_保單條款 第6頁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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