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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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期癌症保險金」。
「初期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期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
「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輕度或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癌症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本公司開始給付「癌症照護保險金」予該被保險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仍應依約定繼續給付至「癌症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限屆滿為止。
如被保險人於「癌症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癌症照護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癌症照護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依變更後之金 額為主。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 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自復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 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一)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二) 癌症(輕度)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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