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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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或致成保險單條款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儲存生息。
三、現金給付。
1.最低投保金額:3,000美元。
2.最高累計投保金額:2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 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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