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四條【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 請續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之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時被保險人年齡及 續保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但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最高 不得逾九十五歲。 除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續保年齡之限制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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