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8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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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1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1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1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1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保險年齡八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前,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基本保險金額的10%(四捨五入取至整數)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10%(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之總和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二種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交通事故,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其傷害程度符合保險單條款附表(交通事故重大創傷分類表)所列重大創傷程度之一,並於醫院接受連續住院治療日數達五日(含)以上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基本保險金額的10%(四捨五入取至整數)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10%(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之總和給付「國內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交通事故重大創傷分類表)所列重大創傷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創傷與該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若因醫療制度或已完成階段性治療,經醫師評估可出院接受後續治療致無法連續住院達五日者,本公司仍給付國內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
同一交通事故,國內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同一保單年度內,國內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表)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基本保險金額的20%(四捨五入取至整數)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20%(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之總和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二級致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並將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之未到期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 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WJ1-5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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