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8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基本保險金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基本保險金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時基本保險金額的20%(四捨五入取至整數)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20%(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之總和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內給付。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表)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基本保險金額的12%(四捨五入取至整數)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12%(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之總和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1.基本保險金額。
2.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1.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2.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並將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契約不得辦理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五條減額繳清保險或保險單條款第三十六條展期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 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