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遠雄人壽「新美滿好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9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法定通用 8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1)保額享增值:增額壽險保障享終身。

(2)宣告夠有利:每年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

(3)輕鬆享折扣:保費最高可享4%折扣。

(4)保障守護傘:壽險+特定意外+意外失能,多重保障更周全。

(5)給付好彈性:身故、完全失能保障一次與分期給付自由選擇運用。

(6)繳費超方便:首、續期多種繳費方式便利GO。

(1)照護好安心:意外1~6級失能一次給付保額1.2倍(限保險年齡滿75歲之週年日前)。

(2)防護再升級:五大特定傷病及重大燒燙傷保障,額外給付保額12%。

(3)醫療免煩惱:意外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額外給付保額1%(限保險年齡滿75歲之週年日前)。

(4)保障加倍罩:強化意外保障,特定意外身故多一倍給付。

(5)安養有依靠: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身故金提前給付、限保險年齡於75歲後)。

(6)生命有尊嚴:生前需求提前給付(身故金提前給付)。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時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內給付。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前,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基本保險金額的1.2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1.2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之總和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二種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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