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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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儲存生息。
三、現金給付。
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者,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採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以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未滿一年以日複利方式累積)。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請求給付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每次申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不得低於一佰美元)。
採現金給付方式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主動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如該保單年度(含未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佰美元時,則採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達一佰美元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要保人若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以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一次計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不適用第二項至第七項之約定。
本契約終止時,若有未給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一併給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若給付方式由儲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日,並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及按其當時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所計得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或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投保金額:
| 保險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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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 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三項及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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