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高續保年齡66歲,保障維持至70歲之保單年度期滿)
(一).最低投保金額:50萬元。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6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 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第 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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