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要保人投保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並載明於要保書: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約定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約定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十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一).最低繳交保險費:1萬美元。
(二).最高累計繳交保險費:
| 保險年齡 | 保險費 |
|---|---|
| 0歲~65歲 | 200萬美元 |
| 66歲~80歲 | 100萬美元 |
(一).一次給付。
(二).年給付(年金給付保證期間:15、20年)。
※投保年齡>64歲,要保人須作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且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6歲之保單週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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