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第一或第二款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1)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約定之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為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受益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2)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所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在保證期間內,本公司於年金給付日給付年金至保證期間結束。在保證期間以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於年金給付日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以行使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應於累積期間屆滿前三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開始給付後保證期間內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
前項減少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份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條款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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