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約定方式計算所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25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約定方式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25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6年期 | 16歲~82歲 |
| 10年期 | 16歲~72歲 |
| 15年期 | 16歲~65歲 |
| 20年期 | 16歲~61歲 |
(一).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5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 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 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