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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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除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下列約定給付「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之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計算。
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一百八十日者,自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之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療養保險金」之實際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按最高倍數之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若不在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且非屬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範圍內,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倍數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其給付倍數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次住院期間,同一部位接受兩次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門診當天,同一部位接受兩次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處置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二(治療處置項目表)中所列該治療處置項目的倍數,給付「治療處置保險金」。若不在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二(治療處置項目表)上之項目,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治療處置時,其各項治療處置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治療處置中,於同一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治療處置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治療處置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以上治療處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倍數之一項治療處置項目給付「治療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如該手術項目的給付倍數達六十倍(含)以上時,本公司除依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條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重大手術時,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九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二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人。第 29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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