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門診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為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附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為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附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之一千二百倍。
●投保規定
| 繳費年齡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0歲~60歲 |
| 15年期 | 0歲~60歲 |
| 20年期 | 0歲~60歲 |
(一).最低投保金額:300元。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3,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0條) H L6-1 遠雄人壽健康久久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等待期間:本險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 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第 30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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