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實際住進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數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曾接受手術診療者,前項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期間延長為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五十九歲之次一保單年度起,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再乘以下表所對應之增額比率的總額,給付「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
| 保單週年日之保險年齡 | 增額比率 |
|---|---|
| 60~64 | 10% |
| 65~69 | 20% |
| 70~74 | 30% |
| 75~79 | 40% |
| 80~84 | 50% |
| 85~89 | 60% |
| 90~94 | 70% |
| 95以上 | 80% |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給付之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若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入院日與出院日非屬同一保單年度,則「老年住院醫療增值保險金」應按入院日所對應之增額比率計算。
第一項所稱「保險年齡屆滿五十九歲」係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住院後出院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出院療養保險金」之實際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當日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約定之幼童特定傷病,且同一次住院期間於醫院治療時,本公司依「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五倍給付「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事故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 6年(含)以上 | 50% |
如果被保險人前次申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事故日較本次申請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保險金之事故日為後,則被保險人於本次申請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保險金,除按第一項約定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外,前次申請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應累計至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二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人。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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