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二十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 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GTL -3 第二十一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第 2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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