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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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之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契約條款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之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契約條款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不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被保險人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2.5%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8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依前條規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繳費期間內:保險金額 x 保單年度數。
(二).繳費期滿後:保險金額 x 繳費年期。
(一).最低投保金額:2萬元。
(二).最高投保金額:
| 年齡/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
| 0歲~15歲 | 500萬元 | 400萬元 |
| 16歲以上 | 666萬元 | 4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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