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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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所列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依投保類型別,按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險費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被保險人於契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所謂「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如下:
1.於「保額增額期間」前:係指保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
2.於「保額增額期間」:係指每年依本契約保單上所載「保險金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複利增額後之保險金額。
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2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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